抗震支架**管理
*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委托**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双向侧支撑抗震支架,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涉及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抗震支架,应当依法通过地区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9.3 抗震支吊架系统由C型成品槽钢、**抗震连接件、抗震管卡、扩底锚栓或钢结构梁夹组成,抗震连接件与槽钢通过机械连接可随意调节抗震支吊架的尺寸、高度、角度。抗震支吊架现场做到不焊接;且**抗震连接件板材厚度不小于6mm,应一次冷弯成型,不宜焊接。
5.9.4抗震支吊架和U型槽钢内缘须有齿牙,且齿牙深度不小于0.9毫米,并且所有配件的安装依靠机械咬合实现,严禁任何配件的摩擦作用来承担受力的安装方式,以**整个系统的**连接,槽钢与槽钢锁扣的连接应能抵抗200万次的疲劳荷载,双吊式抗震支架,并提供相应的疲劳检测报告和槽钢抗卷边拉力、抗滑移报告。
5.9.5抗震支吊架系统须提供整体抗震支吊架的防火测试报告。抗震支吊架系统(含水管、风管、桥架三个系统)须提供模拟测试报告,且模拟实验不得低于8度(0.3g)罕遇工况。
抗震支吊架设计的一般规定(具体的**对应的支架,在后面各**分项中具体细化分析)
3 侧向抗震支吊架的规定:
3.1 每段水平直管段应在两端应设置有侧向抗震支吊架
3.2两个侧向抗震支吊架距离大于表4.1中规定的设计间距,应依次增设侧向抗震支吊架,来满足4.1中的间距要求
3.3每段水平直管段末端的1.8米范围内应设置纵向抗震支吊架
3.4水平直管段过渡到不需要抗震支撑的另一尺寸的管段是,过渡点看成是终点,应在过渡点安装侧向抗震支吊架。